第74591871号“雪蜜真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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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3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江市农人杨大头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江市农人杨大头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591871号“雪蜜真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蜜真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广告;为他人推销;人员招聘;复印服务;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329725号“蜜雪”商标、第19326358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91871号“雪蜜真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