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79936号“德尔柯克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0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商可斯可批发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智尚晋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商可斯可批发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智尚晋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79936号“德尔柯克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尔柯克兰”指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用塑料膜;垫货盘用可伸展塑料膜;保鲜膜;纸制餐桌用布;包装用纸袋;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锡纸;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仿羊皮纸(防油纸);纸制奶油容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14724号、第16712860号、第38643524号“科克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巾;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包装用塑料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79936号“德尔柯克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