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86132号“HAIX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国际投资头寸知识创新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密市安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国际投资头寸知识创新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密市安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886132号“HAIX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IXR”指定使用于第25类“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19157号、第11919256号“HAIX”、第3022086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架;眼镜”、第18类“(女式)钱包;购物袋”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独创性较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此种情况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86132号“HAIX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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