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95219号“1461”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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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2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西壹肆陆壹书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壹肆陆壹书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895219号“1461”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1461”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会计”、第41类“教育;安排娱乐活动”等服务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35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149483号“马汀博士1461”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95219号“1461”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