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90575号“朗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9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驰美长盛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康贝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驰美长盛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康贝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90575号“朗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朗荷”指定使用于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058679号“朗荷”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朗荷”商标,但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其“朗荷”商标于“手表”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90575号“朗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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