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311792号“牧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铭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捷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派仕盾电子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铭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派仕盾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67311792号“牧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牧马”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线;智能手机用套”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牧马”商标,但在本案中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牧马”商标于“电线;智能手机用套”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11792号“牧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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