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084081号“FORTRE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7 2024-12-27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9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富启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立新
  异议人富启睿公司对被异议人董立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1084081号“FORTRE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RTREA”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申请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752742号“FORTREA”商标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732612号“FORTRE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2类“药品开发和医疗器械检测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和生物技术的研发”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84081号“FORTRE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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