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101931号“SPOKES-AR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0101931号“SPOKES-AR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POKES-ARM”指定使用于第9类“远程临场机器人;人脸识别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3574号、第17961739号“ARM”、第20387592号“ARM及图”、第65129713号“ON ARM”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导航仪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外文“ARM”,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101931号“SPOKES-AR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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