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43556号“ACR'YHGT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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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逸成蓝服装商行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逸成蓝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2143556号“ACR'YHGT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CR'YHGT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4524号“ARC’TERYX”商标、第11662146号“ARC'TERYX”商标、第18828484号“ARC’TERYX”商标、第54897498号“ARC'TERY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的误认误购。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不乏如“LWOE及图”“UDRM及图”“蒙口榈速MERCLUSV”“保罗切瑞蒂PAUL CERRUIT1881”等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件商标被驳回。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超出了其正常经营需要,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43556号“ACR'YHGT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