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2212号“鑫太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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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章宇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章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62212号“鑫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太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金属储物柜;床护栏;金属搁架;金属橱柜;餐具架”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8190333号“好太太及图”商标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55973号、第18176002号“GOODWIFE”,第4443400号“好家好太太”,第39657158号“HOTAT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衣柜;家具;家具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使用于“晾衣架”等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名称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2212号“鑫太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