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88607号“工品随新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京东工品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工品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京东工品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工品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988607号“工品随新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工品随新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17548号“工品”、第57109450号“工品汇”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第23596286号“工品汇GPH”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88607号“工品随新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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