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6605号“宇宙微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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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若古(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若古(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6605号“宇宙微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宇宙微尘”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首饰盒;贵金属制艺术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725824号“宇宙计”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合金;贵金属制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宇宙”,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6605号“宇宙微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