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2653号“FINEMOM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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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萤辉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萤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32653号“FINEMOM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INEMOM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手机专用支架;音频视频转换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90594号“MOM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27684号“MOM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外观近似,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2653号“FINEMOMO”商标在“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