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64173号“百草园三味蔬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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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百草园三味蔬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百草园三味蔬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864173号“百草园三味蔬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草园三味蔬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的开胃酒;能量饮料;植物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083347号“百草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果味茶饮料;糖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无酒精的开胃酒;能量饮料;植物饮料;碳酸水;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原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百草园”,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查,“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是现代文学家鲁迅散文的作品名称,被异议商标是对特定用语的不规范使用,易对特定词汇的认知产生混淆,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4173号“百草园三味蔬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