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47518号“驭帅十六音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1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远志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远志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347518号“驭帅十六音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驭帅十六音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40800号“驭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47518号“驭帅十六音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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