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49473号“COSV”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5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H & M埃内斯&毛里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市台江区方立泥文化艺术交流工作室
  异议人H & M埃内斯&毛里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市台江区方立泥文化艺术交流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49473号“COS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SV”指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背包;手提包;旅行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43273号“COS COLLECTION OF STYLE”、第54543870号“COS BY YOU”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背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COS”在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COS”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9473号“COSV”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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