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55641号“承继华陀CHENGJIHUATU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6 2025-03-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3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医圣实业(镇平县)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医圣实业(镇平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55641号“承继华陀CHENGJIHUAT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承继华陀CHENGJIHUATUO”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医用熏蒸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9539号“华佗牌及图”、第339711号“华佗牌及图”、第9710411号“华佗牌HWATO及图”、第34468894号“百年华佗”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医疗仪器;放射医疗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华佗”,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55641号“承继华陀CHENGJIHUATU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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