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51775号“全牛匠 川小馆 跷脚牛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9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全牛道跷脚牛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北京全牛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锦志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全牛道跷脚牛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全牛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551775号“全牛匠 川小馆 跷脚牛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牛匠 川小馆 跷脚牛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快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688274号“全牛道QUANNIUDAO及图”、第24596886号“全牛道”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整体具备区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等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51775号“全牛匠 川小馆 跷脚牛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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