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4507号“开煨食光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2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9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杨杰
  委托代理人:徐州光海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婴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杨杰对被异议人上海婴果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84507号“开煨食光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煨食光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谷类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62857号、第30353925号“开煨KAIWEI”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汤;即食汤”、第43类“饭店;餐馆”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用途、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4507号“开煨食光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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