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02821号“慕斯蜜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山里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山里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02821号“慕斯蜜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斯蜜书”指定使用于第31类“小麦;新鲜地瓜;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940号“慕思DR DE RUCCI”、第18280946号“慕思”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第30类“酵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60174号“慕思DR DE RUCC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燕麦;鲜食用菌;鲜槟榔”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R DE RUCCI”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较大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02821号“慕斯蜜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