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06214号“不二柠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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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7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练肖艮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练肖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606214号“不二柠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二柠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加奶的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柠檬味红茶;乌龙茶;蛋糕;饼干;蛋奶冻;用于食品或饮料的柠檬制调味品;红茶;红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344255号、第56954870号“不二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馅饼;意式宽面条;酵母”、“冰淇淋;木薯粉;搅稠奶油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198号、第71971487号“不二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果;饼干;巧克力;家常小甜饼;松糕”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均为“不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咖啡饮料;蛋糕;饼干;蛋奶冻”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06214号“不二柠界”商标在“咖啡;咖啡饮料;蛋糕;饼干;蛋奶冻”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