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86251号“南北情稻花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南北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越知识产权服务(邢台)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南北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086251号“南北情稻花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南北情稻花香”,指定使用于第30类“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粉丝;食用淀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188号、第1396938号、第4887035号“稻花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86251号“南北情稻花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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