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17616号“塔奇汀TAQIT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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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王广强
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广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17616号“塔奇汀TAQIT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塔奇汀TAQITI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日式料理餐厅;旅馆;酒馆;比萨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茶馆;餐厅;小酒馆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47584号“塔斯汀TASTIEN”,第43401021号、第70186498号“塔斯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7616号“塔奇汀TAQIT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