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89325号“叻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2 2025-01-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粉新材料(河南)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粉新材料(河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89325号“叻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叻邦”指定使用于第2类“颜料;染料;刷墙粉油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0151号、第1692156号“立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的“染料;颜料;印刷油墨;清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油漆”商品上的“立邦”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89325号“叻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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