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08955号“锝物 运动X好物X潮流 THE TREND OF SPORT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8 2024-12-18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5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游永贵
  异议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游永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2808955号“锝物 运动X好物X潮流 THE TREND OF SPORT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锝物 运动X好物X潮流THE TREND OF SPORT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报纸;新闻刊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31081号“得物识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证书;包装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08955号“锝物 运动X好物X潮流 THE TREND OF SPORT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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