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1908号“徽商和天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3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克乐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克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11908号“徽商和天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徽商和天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肉;鱼制食品;腌制浆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01402号“和天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蔬菜罐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和天下”,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腌制肉”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香烟”商品上的“和天下”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和天下”,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并可能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1908号“徽商和天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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