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82437号“SVKF”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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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6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SKF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清市世承轴承有限公司
异议人SKF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清市世承轴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82437号“SVK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VKF”指定使用于第7类“机器用耐磨轴承;引擎轴承;自动加油轴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746号“SKF”商标、第1203148号“SKF及图”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的第73081065号“SKF”商标等核定或指定使用于第7类“滚珠轴承;滚柱轴承;滑动轴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45155号“SKF”、第868687号“斯凯孚”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异议人及其子公司商号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2437号“SVKF”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