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77140号“圣都阳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1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江华亮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辉星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华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77140号“圣都阳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都阳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运动球类球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85358号、第68949347号“圣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纸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圣都”,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77140号“圣都阳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