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24408号“华源芝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俏碧娜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俏碧娜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24408号“华源芝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源芝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贴剂;营养补充剂;杀昆虫剂;净化剂;消毒纸巾;医用棉;宠物尿布;牙用胶黏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693号“华源CWG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原料药;片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1723号“华源生命CWG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添加剂;人用药”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10549号“华源医药CWG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化学制剂;中药成药;外科敷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44894号“华源医药CWGC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婴儿尿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贴剂;营养补充剂;医用棉;消毒纸巾;牙用胶黏剂;宠物尿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24408号“华源芝及图”商标在“人用药;贴剂;营养补充剂;医用棉;消毒纸巾;牙用胶黏剂;宠物尿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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