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33727号“USMH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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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优施模优施索恩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哈勒模块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施模优施索恩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哈勒模块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33727号“USMH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SMH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衣柜;沙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82182号“USM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4027号“US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金属衣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英文“USM”,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33727号“USMH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