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6053号“迪瑞尼DIRUIN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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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庚辰
异议人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庚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16053号“迪瑞尼DIRUI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瑞尼DIRUINI”指定使用于第10类“人造外科移植物;医用冷敷贴;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7823号“迪瑞DIRUI”商标,第4253661号、第1633650号“迪瑞”商标,第4768455号“DIRUI及图”商标,第3554175号、第5067824号“DIRU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分析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医用诊疗制剂”商品上的“迪瑞”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6053号“迪瑞尼DIRUI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