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03756号“药都绿之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2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绿之源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绿之源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03756号“药都绿之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都绿之源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医用药;兽医用制剂;兽医用洗液;医用饲料添加剂;中药材;片剂;消毒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含药物的饲料;药用植物提取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37164号“药都”、第3705749号“药都YAODU及图”、第19275937号“药都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牙用光洁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3756号“药都绿之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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