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16157号“创艺龙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四川龙厨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维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创艺龙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四川龙厨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创艺龙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16157号“创艺龙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创艺龙厨”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等服务上。   异议人一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87748号“艺龙”、第14145684号“艺龙 ELO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艺龙”,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二四川龙厨供应链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760259A号“小龙厨”、第48506122号“龙厨”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16157号“创艺龙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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