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1492号“愉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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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幸确保健按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独行侠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幸确保健按摩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11492号“愉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愉跃”指定使用于第44类“蒸汽浴;美容服务;医疗保健;健康顾问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790103号“鱼跃 YUWELL”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活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64400号及第36716087号“鱼跃”、第20285142号及第36708397号“鱼跃 YUWELL”、第7186945号“鱼跃 YUYUE及图”、第32269247号“鱼跃医疗”、第30852267号“鱼跃健康之家”、第30852262号“鱼跃健康”、第30845164号“鱼跃之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的“医院;医疗辅助;配隐形眼镜;疗养院”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1492号“愉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