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42878号“OLMA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欧格玛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美洲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格玛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美洲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42878号“OLM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LM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桶;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用金属容器;贮酸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金属水管阀;五金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93099号“OJMAR INTELLIGENT LOCKING SYSTEM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6类“家具用铁饰品”等;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14096号“OJMA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6类“金属锁和小五金”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本案中,被异议人已于第6类“五金器具;金焊料;金属门框架”等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12012903号“OLMAR”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与上述被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字母构成相同,指定使用商品未予扩大,被异议商标是在该商标已获准注册基础上的再次申请,因而其注册并无不当。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42878号“OLM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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