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59370号“富印·VHB”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2 2024-12-2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5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3M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359370号“富印·VH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富印•VHB”指定使用于第17类“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工业用乳胶”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2847号、第29055073号、第29055552号“VHB”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7类“接头用密封物;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第1452847号“VHB”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59370号“富印·VH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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