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77136号“CROCS-CANN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5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云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云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2977136号“CROCS-CAN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ROCS-CANN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3725号“CROCS”,在先注册第3761787号、第21348811号“CROC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凉鞋;运动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77136号“CROCS-CANN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