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04890号“韩美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2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3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韩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韩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04890号“韩美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韩美龄”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66579号“韩美”、第12066578号“韩美药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若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7245950号“韩美”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04890号“韩美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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