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87573号“语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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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澜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晓东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晓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287573号“语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语淳”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890939号“醇语”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87573号“语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