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85413号“苹果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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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蓝狮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蓝狮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285413号“苹果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苹果树”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机;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娱乐场用视频游戏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05255号、第6356501号“苹果”、第11213143号及第19180919号“APPL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国际象棋;锻炼身体器械;旱冰鞋”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6281188号“APPLE”、第348417号“苹果”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85413号“苹果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