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9240号“野球君B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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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野球君(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野球君(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5019240号“野球君B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野球君B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8类“运动球类球胆、球拍”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科比标志”的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表达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9240号“野球君B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