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93784号“韩商海力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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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6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爱思开海力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四福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思开海力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四福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193784号“韩商海力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韩商海力士”指定使用于第9类“信号转发器;智能音箱;视频监控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7957号、第57171714号“海力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USB闪存盘;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3127957号“海力士”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93784号“韩商海力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