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11470号“途彪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7 2024-12-18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3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献荣
  异议人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献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611470号“途彪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途彪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包装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838859号、第69817748号及第15199355号“途虎 TUHU”,第69544635号“途虎养车”,第49046370号“途虎王牌”,第59990991号“途虎马上装”,第61993327号“途虎色变”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机械台架;农业机械;盐池压平机;自行车组装机械;电焊设备;发电机”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1470号“途彪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