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93146号“昌南天心雅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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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景德镇逸品天合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山
异议人景德镇逸品天合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93146号“昌南天心雅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昌南天心雅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会计;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733号“昌南CHANGN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酒具;非贵重金属茶具;非贵重金属咖啡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日用陶器;瓷器装饰品”商品上的第2018733号“昌南CHANGNAN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双方商标已构成实质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93146号“昌南天心雅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