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03494号“JY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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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6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箭头工程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继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头工程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继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03494号“JY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Y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垫片(填隙片);销(五金件);金属垫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078688号、第65588941号、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617907号“EST J&N 1954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五金器具,即白色金属销钉;金属铆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03494号“JY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