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54788号“JOMG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6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楚填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楚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754788号“JOM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MG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淋浴器花洒;龙头;抽水马桶”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4545号“JOMGG”、第24538011号、第17919762号“JOMO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龙头;坐便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54788号“JOMG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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