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55498号“兴盛全佳XINGSHENGQUANJIA”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文凤
  异议人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文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55498号“兴盛全佳XINGSHENGQUAN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兴盛全佳XINGSHENGQUANJIA”,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广告;为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75520号“兴盛优选”、第32936589号“兴盛优选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汉字均为“兴盛”,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会计;广告;为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55498号“兴盛全佳XINGSHENGQUANJIA”商标在“会计;广告;为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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