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4820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8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陈埭镇提莫鞋服商行
  异议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陈埭镇提莫鞋服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4820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上衣;鞋;帽;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096926A号、第365842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游泳衣;浴衣;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图形态、视觉效果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主张著作权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对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4820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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