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62706号“孔雀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3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宁智慧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江辉
  异议人郑小龙对被异议人金江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62706号“孔雀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孔雀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游戏器具;麻将牌;游戏器具”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对文学作品《孔雀翎》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但作品名称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之客体,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孔雀翎”与台湾武侠小说家古龙先生著名小说《孔雀翎》的作品名称完全相同,古龙先生所著《孔雀翎》通过文字出版等形式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创意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仅侵占了真正智慧成果创作和传播者或其承继者潜在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损害了其在在先权益,易使广大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62706号“孔雀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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