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4691号“人麦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6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大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人麦网信息技术(河南)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人麦网信息技术(河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24691号“人麦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人麦多”,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69608号“大麦网”、第53470602号“大麦及图”、第31277401号“大麦超现场”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商业信息代理;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大麦DAMAI.CN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4691号“人麦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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